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8號
TCDV,108,重訴,68,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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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黃如吟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發局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11日日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68號)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其差額新臺幣100,000元,此裁定已 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 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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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