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莊榮兆
被 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 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 日 囑託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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