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8號
TCDV,108,補,98,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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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許峰睿 
被   告 許智涵 
      李振輔 
 
上當事人間共有物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36,950元(43500元/平方公尺x33
6平方公尺x1/2+0000000x1/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1,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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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