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許峰睿
被 告 許智涵
李振輔
上當事人間共有物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36,950元(43500元/平方公尺x33
6平方公尺x1/2+0000000x1/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1,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