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1號
TCDV,108,補,71,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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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曾偉哲 


被   告 曾奉臨 

      曾名驛 
      曾綉珠 
      曾秀蕙 
      曾韻芳 

      曾逢貴 
      曾柏愷 
      曾由俐 
      曾淳郁 
      曾淳嘉 
      鄭雯文 
      陳全逸 
      張煜昌 
      黃子侑 
      蔡宇祥 
      曾登淵 
      洪曾蕙蓉
      賴雪美 
      曾子欽 
      曾翠鈴 
      曾桂蘭 
      楊瑞燕 
      曾子源 
      曾淑嫺 
      陳麗省 
      曾永達 
      曾姝樺 
      曾俊仁 

      曾麗美 
      曾秀珍  南投縣○○鄉○○村○○路00○0號
      曾錦綉 
      曾秀幸 
      曾胡綉鳳
      曾元志 
      曾元佑 
      曾元宏 
      曾元忠 
      曾如珍 
      曾林月雲
      曾煦培 
      曾瑞桐 
      曾寶釵 
      曾秋雪 
      曾秀森 
      賴榮熙 
      賴貴美 
      賴寶美 

      賴玉美 
      賴春美 
      林進平 
      林進耿 
      林雙娟 
      林雙媚 
      曾振慶 
      曾振榮 
      曾振財 
      曾振吉 
      曾于禎 
      王學時 
      王學儀 
      王僅芫 
      王秋賀 
      王曉菁 

      王淑娟 
      王淑芳 
      王金齡 
      王順齡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樓
      王美齡 
      王百齡 
      王曼齡 
      曾文卿 
      曾文慶 
      曾鳳琴 
      曾鳳嬌 
      曾江智子
      曾瑞福 
      曾淑美 
      曾淑真 
      周倢伃 
      曾威翰 
      曾威霖 
      曾永富 
      周裕順 
      曾鳳珠 
      曾黃美女

      曾文正 
      曾智杰 
      褚瑞生 
      曾揚聲 
      劉江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地利段77地號土地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3,922元【
計算式:(面積1260平方公尺×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70
0元/平方公尺×1/6)+(面積396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
現值9,000元/平方公尺×1/12)+(面積857平方公尺×107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9,000元/平方公尺×8/180)+(面積503平方公
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000元/平方公尺×1/12)+(面積
54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800元/平方公尺×8/300
)=2,653,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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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