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沈淑惠
高新炫
高憶如
被 告 蕭家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家麟發支付命令(10
7年度司促字第29955號),惟被告蕭家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