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8號
TCDV,108,補,68,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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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沈淑惠 
      高新炫 
      高憶如 
被   告 蕭家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家麟發支付命令(10
7年度司促字第29955號),惟被告蕭家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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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