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1號
TCDV,108,補,61,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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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林兆泰 


被   告 林怡曼 

      黃瑞宗 
      黃絜琳 
      黃維靖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起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分別為㈠大場興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140萬股,依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載每股金額
  新臺幣(下同)10元,合計為1,400萬元;㈡大生汽車貨運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25股,依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載每股金
  額1萬元,合計為1,025萬元;㈢依彰化縣○○鎮○○段000
  ○000○000○000○000地號之面積、公告現值、被告林怡曼
  權利範圍二分之一計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土地價額為
  6,488,573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738,573元(計
  算式:1400萬元+1025萬元+6,488,573元=30,738,5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附表:土地價額
┌───┬─────┬──────┬────┐
│地號 │面積(平方 │公告現值(新 │被告權利│
│   │公尺)   │臺幣/元)  │範圍  │
├───┼─────┼──────┼────┤
│315  │ 1516.33 │ 1,500   │1/2   │
├───┼─────┼──────┼────┤
│316  │ 597.27 │ 同上   │同上  │
├───┼─────┼──────┼────┤
│317  │ 2766.88 │ 同上   │同上  │
├───┼─────┼──────┼────┤
│318  │ 566.82 │ 同上   │同上  │
├───┼─────┼──────┼────┤
│319  │ 3204.13 │ 同上   │同上  │
├───┼─────┼──────┼────┤
│合計 │ 8651.43 │      │    │
├───┴─────┴──────┴────┤
│1.土地坐落:彰化縣北斗鎮大新段       │
│2.土地價額:(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
│ 被告權利範圍,即8651.43×1500×1/2=   │
│ 6,488,5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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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