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郁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美工程行即溫三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1萬9
687元【詳見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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