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3號
TCDV,108,補,53,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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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李清淇 

被   告 金樺洗衣號即蔣欣宜


      蔡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樺洗衣號即蔣欣宜蔡素芬間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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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