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李清淇
被 告 金樺洗衣號即蔣欣宜
蔡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樺洗衣號即蔣欣宜、蔡素芬間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