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5號
TCDV,108,補,45,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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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 
訴訟代理人 吳鋒竹律師
被   告 鄭昀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1043 元,應徵
收第1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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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