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陳伯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孟筑、盧國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訴之
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座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 巷0
0 號A 房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
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
。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
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陳報系爭房屋之最新建物謄本
及房屋稅籍資料,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