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62號
TCDV,108,補,262,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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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陳伯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孟筑盧國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訴之
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座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 巷0
0 號A 房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
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
。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
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陳報系爭房屋之最新建物謄本
及房屋稅籍資料,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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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