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51號
TCDV,108,補,251,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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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吳燿杰
      魏榮裕


被   告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
(一)原告吳燿杰部分:原告吳燿杰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9,68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原告吳燿杰請求之上開金額包含工資109,80
   6元、資遣費51,011元、預告工資38,865元,其中請求工
   資部分合計148,671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2,此部分原
   應徵收裁判費1,550元,暫免徵收1/2即775元,扣除暫免
   徵收金額後,原告吳燿杰應繳納裁判費為1,325元。另原
   告吳燿杰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非財產權訴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基上,原告吳燿杰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
   4,325元。
(二)原告魏榮裕部分:原告魏榮裕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173,
   18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原
   告魏榮裕請求之上開金額包含工資96,104元、資遣費43,7
   50元、預告工資33,333元,其中請求工資部分合計129,43
   7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2,此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1,33
   0元,暫免徵收1/2即665元,扣除暫免徵收金額後,原告
   魏榮裕應繳納裁判費為1,215元。另原告魏榮裕請求被告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基上
   ,原告魏榮裕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4,21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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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