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2號
TCDV,108,補,232,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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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杜芳玉 


被   告 林佳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
  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89)
  ,及其上同段984建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巷00
  號7樓,權利範圍全部)、1047建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
  ○○路00巷0號,權利範圍94分之2)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等情。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客觀利益應為上開房地
  之交易價額,而原告自承上開房地於民國107年4月25日買受
  價金為新台幣(下同)550萬元,有原告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1件為證,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0萬元,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
二、請提出內容記載清晰得辨識之原證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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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