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5號
TCDV,108,補,225,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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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臺中市○區○○路00號5樓
被   告 林金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59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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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