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1號
TCDV,108,補,221,201901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和雄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72,5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1/1頁


參考資料
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