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和雄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72,5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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