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3號
TCDV,108,補,203,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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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顏萬珠即元泰電訊實業社間因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顏萬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顏萬
  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萬6291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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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