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5號
TCDV,108,補,195,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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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林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慎修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
  被告給付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88萬6000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核定為3188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632元。
二、請提出被告林慎修及其法定代理人蕭玉鳳最新戶籍謄本各1
  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起訴狀記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地址是否正確無誤,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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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