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邱麗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陽昇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