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0號
TCDV,108,補,190,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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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邱麗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陽昇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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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