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9號
TCDV,108,補,189,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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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楊鈺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李承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尚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不存在之
  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1,6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之住居所為嘉義縣,非本院轄區,原告
  應另敘明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
三、原告起訴狀內又稱被告已持106年金字第11號判決對原告為
  強制執行,而該事件所判決給付之金額為美金20,020元及新
  臺幣31萬元。原告應另確認本件訴訟提起之真意,究係主張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或其他
  性質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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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