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楊鈺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李承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尚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不存在之
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1,6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之住居所為嘉義縣,非本院轄區,原告
應另敘明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
三、原告起訴狀內又稱被告已持106年金字第11號判決對原告為
強制執行,而該事件所判決給付之金額為美金20,020元及新
臺幣31萬元。原告應另確認本件訴訟提起之真意,究係主張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或其他
性質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