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吳庭樟
吳佳蓉
被 告 盧鴻欽
陳侯銘
張水坑
上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5,000元(25,000×
89=2,22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