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4號
TCDV,108,補,174,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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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江季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阿順江茂嘉江昇紅江昇蓉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查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於聲明第
一至四項,請求被告4人應返還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
月31日止計算之不當得利各1,205,357元,於聲明第五項,請求
被告4人應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按月各給付25,
485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267,988元【計算式:(1,
205,357元x4)+(24個月x25,485元x4)=7,267,98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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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