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徐群英
訴訟代理人 徐樂嘉
被 告 櫻花沐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規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
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
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
31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先位之訴請求:(一)確認櫻
花沐然社區於民國107年10月28日修訂規約第2條第4項第2款之地
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二)被告不得干涉原告於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0○號地下第貳層停車編號094號、095號停車位
,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
、輕型機車、腳踏車;備位之訴則請求:(一)請求撤銷櫻花沐然
社區於107年10月28日修訂規約第2條第4項第2款之地下室停車場
管理辦法;(二)被告不得干涉原告於坐落臺中市○○區○○段00
00○號地下第貳層停車編號094號、095號停車位,停放任何車種
、車數包括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腳
踏車。核其所主張之先、備位之訴均屬財產權訴訟,並應為選擇
,且其先、備位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經濟目的相同,而因該
聲明所示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