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李佩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李兄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茂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及返還扣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分割如所附圖所示面積共6,612平
方公尺之土地,並就該土地辦理應有持分1/6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二、被告李茂德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萬6,062元
,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第
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面積及107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後,核
定為1057萬9,200元【計算式:6612㎡x1600元=00000000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與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結果為1
萬7,754元【計算式:105104+2650=107754】,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7,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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