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46號
TCDV,108,簡上,46,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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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張勝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瑞香矽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
7 年度中簡字第30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前雖提起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0日以108 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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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矽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