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張勝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瑞香、矽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
7 年度中簡字第30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前雖提起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0日以108 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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