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5號
TCDV,108,法,5,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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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彩華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肯納自閉症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肯納自閉症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七、十五、二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107年10月5日第三屆第一次董監事會議通過修訂之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第五、七、十五、二十九條修正條文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從而,財團 法人之捐助章程,依前開條文,應訂明法人目的、所捐財產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 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 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 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 ,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 辦理變更登記。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變更 ,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 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處分等 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召開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 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條文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 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參。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 關係人,其中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第5、7、15、29條係關



於相對人設置董事、監察人、基金管理及會計年度之事項, 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為維持財團設 立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認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捐助章程其餘修正內容,僅係配合 新增條文,依序變更條次,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 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之變更財 團組織無涉,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得聲請法院為 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依上開說明,此部 分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 定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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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