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中譯建築師事務所、許中譯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許中譯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
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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