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7號聲 請 人 永泰好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若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證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二、利息起算日為何?三、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四、本票原本一件。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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