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57號
TCDV,108,司票,357,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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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永泰好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若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證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四、本票原本一件。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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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泰好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