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金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陳金聰」或「陳金」,並補其最
新戶籍謄本。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年11月3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事實理由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7年11月2日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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