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29號
TCDV,108,司票,329,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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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博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本票原本1張。
  ㈡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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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