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代 理 人 蔡琇媛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韋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本票金額26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
二、確認事實理由本票金額26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
三、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電話催討)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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