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號
TCDV,108,司拍,1,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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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游淙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陳樹東陳文良所有之不動產, 惟查該不動產係坐落於南投縣,此有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 利證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稅籍證明書等影本在卷可稽, 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 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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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