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號聲 請 人 鄭秀敏即林福基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林上瑜即林福基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林牧民即林福基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林揚智即林福基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聲請狀載4人,與狀附股票分配 協議書由鄭秀敏繼承不相符)二、請提出林福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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