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8號
TCDV,108,司催,8,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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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鄭秀敏即林福基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上瑜即林福基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牧民即林福基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揚智即林福基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聲請狀載4人,與狀附股票分配
  協議書由鄭秀敏繼承不相符)
二、請提出林福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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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