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7號
TCDV,108,司促,987,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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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梁杰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梁杰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
   一),借款期間自104年1月3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
   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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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