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湯博賢即湯建崑
債 務 人 湯銘緯即湯玉珍
債 務 人 葉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湯博賢即湯建崑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
民國101年8月13日邀同債務人湯銘緯即湯玉珍、葉麗
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
以下同)800, 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101年11月
27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
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
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
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
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7年08月01
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
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湯博賢即湯建崑自民國107年08月0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5,416元整及如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
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湯銘緯即
湯玉珍、葉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6紙(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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