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5號
TCDV,108,司促,985,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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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湯博賢即湯建崑


債 務 人 湯銘緯即湯玉珍


債 務 人 葉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湯博賢即湯建崑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
     民國101年8月13日邀同債務人湯銘緯即湯玉珍、葉麗
     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
     以下同)800, 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101年11月
     27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
     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
     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
     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
     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7年08月01
     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
     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湯博賢即湯建崑自民國107年08月0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5,416元整及如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
     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湯銘緯即
     湯玉珍葉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6紙(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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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