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紀盈如
債 務 人 紀至宏
債 務 人 李淑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捌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紀盈如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97年8月
18日邀同債務人紀至宏、李淑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動用期限
自民國97年8月18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
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
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
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
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7年09月01日,當時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
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紀盈如自民國107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540,83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
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紀至宏、李淑月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10紙(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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