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41號
TCDV,108,司促,941,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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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馬惠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
   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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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