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83號
債 權 人 許堃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杰偉、梁信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梁信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依狀付協議書所示,梁信進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