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72號
TCDV,108,司促,872,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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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債 權 人 林靂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亞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實際居住地。
  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
  ㈣提出債務人借用信用卡消費之釋明資料。
  ㈤中國信託貸款利息新臺幣27,836元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
   據(依民法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㈥陳報中國信託貸款利息新臺幣27,836元之計算式及提出釋
   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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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