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劉林秀枝即劉政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惠民即劉政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美君即劉政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惠棋即劉政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政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叁萬玖仟玖佰肆
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
收取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劉政次於92年6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
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
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
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
起改年息百分之15,及按延滯第1個月以300元,延滯
第2個月以400元,延滯第3個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最高以收取三期為限。
(二)、相對人劉政次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39,944元
未按期給付,而於97年11月10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
,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
2,743元,以上共計新臺幣42,687元,雖經催討,債
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惟原相對人劉政次已於民國97年1月28日死亡,今查
繼承人劉林秀枝等人聲請限定繼承(台中地院97年度
繼第830號),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
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
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法就繼
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應收帳款入帳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繼承系統
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