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9號
TCDV,108,司促,869,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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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劉林秀枝即劉政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惠民即劉政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美君即劉政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惠棋即劉政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政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叁萬玖仟玖佰肆
  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
  收取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劉政次於92年6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
     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
     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
     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
     起改年息百分之15,及按延滯第1個月以300元,延滯
     第2個月以400元,延滯第3個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最高以收取三期為限。
  (二)、相對人劉政次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39,944元
     未按期給付,而於97年11月10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
     ,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
     2,743元,以上共計新臺幣42,687元,雖經催討,債
     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惟原相對人劉政次已於民國97年1月28日死亡,今查
     繼承人劉林秀枝等人聲請限定繼承(台中地院97年度
     繼第830號),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
     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
     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法就繼
     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應收帳款入帳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繼承系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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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