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7號
TCDV,108,司促,867,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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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蔡瑩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瑩臻於104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
    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
    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瑩臻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16,642元
    ,而於107年11月9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
    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387元,以上共
    計新臺幣1 7,02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帳簿
  查詢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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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