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呂正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
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
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
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㈡緣債務人呂正凱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起向聲請人借款410,00
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
,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
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㈢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7年7月15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8058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
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呂正凱。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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