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煜瀅
債 務 人 李素萍
債 務 人 張添和
一、債務人李素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伍仟叁佰
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
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
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經查,本件債務人張添和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
國107年1月1日死亡,因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添和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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