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債 權 人 東維電腦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妍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德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
文及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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