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
債 權 人 寓上樂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啟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峯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管委會之印章(勿以公告章代替)。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啟良」抑或「李啓良」?
並提出相符之簽章或釋明資料。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暨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