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07號
TCDV,108,司促,3007,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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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
債 權 人 寓上樂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啟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峯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管委會之印章(勿以公告章代替)。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啟良」抑或「李啓良」?
   並提出相符之簽章或釋明資料。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暨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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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