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8號
債 權 人 興用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茹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銓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並陳報債務
人之負責人姓名為何?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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