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
債 權 人 黃瀞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璽翠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黃宗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釋明資料(如:公
所備查函)。
㈡提出債務人寶璽翠庭公寓大廈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關於是否得於社區外牆設置冷氣主機及裝潢保證金之
繳交及返還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