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
債 權 人 信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宗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錚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黃俊偉、鍾菀
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滯納金161,269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滯納金計算式。
㈣請說明水費、電費用戶人均為「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而瓦斯費用戶人為「佳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為何與本件債務人「錚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不一
致,請說明不一致原因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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