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
債 權 人 福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穗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清利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為百穗工程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應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對
林清利之請求權存在。
㈡確認蔡國精為本件債權人抑或僅為福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之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
10月1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㈣提出債務人百穗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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