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33號
TCDV,108,司促,2333,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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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
債 權 人 福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穗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清利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為百穗工程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應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對
   林清利之請求權存在。
  ㈡確認蔡國精為本件債權人抑或僅為福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之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
   10月1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㈣提出債務人百穗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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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