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32號
TCDV,108,司促,2232,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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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王湘玲即王璧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
      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
      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
      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
      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計百分之十四點五算利息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年9月22日止,尚有新臺幣
      10024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六)、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七)、聲請人請求若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代為收受,請求郵務
      機關遂以寄存送達方式,將系爭支付命令寄存於送
      達地之警察機關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為寄存送
      達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湘玲即王│其中本金玖萬│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00240│璧嘉   │玖仟陸佰零壹│      │點五     │
│  │元  │     │元自民國一0│      │       │
│  │   │     │六年九月二十│      │       │
│  │   │     │三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王湘玲即王│其中本金參萬│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4837 │璧嘉   │肆仟肆佰肆拾│      │       │
│  │元  │     │伍元自民國一│      │       │
│  │   │     │0六年十二月│      │       │
│  │   │     │二十三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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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