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47號
TCDV,108,司促,2147,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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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新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
  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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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