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
債 權 人 王美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武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因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中記載「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王美玉、張朝民、張朝貴及張香香等
四人」,如張朝民、張朝貴及張香香亦為債權人,請補列
其為債權人,陳明文件送達處所並簽名蓋章。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張基庭之繼承人有無向
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